NEWS
2021-08-02 02:15:28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钟建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创新我省环境污染防治模式,促进土地有效开发利用的建议》(宁72号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悉。综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的会办意见,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情况。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我省建章立制、调查摸底、管控修复多措并举,消除了一批突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有力保障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初步实现“住得安心”。2018年,我厅牵头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等技术导则,建立了以“污染地块名录”为核心的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和多部门联动把关机制。2019年《土壤法》施行后,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的联合评审把关机制、配套建设了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发布并及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全国较早将《土壤法》新要求落实到位。据统计,2016年以来,累计调查工业腾退地块和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3200多个,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管控(修复)164个,其中114个已完成修复,累计修复土壤和地下水253万立方米、为城市建设提供“净地”360万平米。2019年以来,省市两级累计组织评审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1692个,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32次,评审数量和更新频次均居全国首位。经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核定,“十三五”期间,我省开发为敏感用途的62个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率保持100%。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情况。自2020年2月省政府部署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以来,我厅全面依托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这一平台,会同省经信厅加大水泥窑协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推广应用,鼓励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内的各类固体废物。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2个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包括5个飞灰处置项目),协同处置能力达90万吨/年。
二、《建议》反映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根据《土壤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移出名录,进入开发利用程序。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办法,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节点按后续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因此,在环境监管实践中,需先移出名录、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开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据《土壤法》立案查处。此外,根据《土壤法》,并无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出让、供应的禁止性规定。
《建议》提出了两种“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一是“串联式”、即将后续开发项目的部分工程与土壤污染管控(修复)工程合并实施。若以此模式实施,则意味着在移出名录前需对后续开发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土壤法》有关“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冲突。需待国家层面进一步就此释法或出台专门政策,方可实施。二是“并联式”、即通过设立“修复中心”,将污染土壤清运至修复中心,在原址地块满足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同步实施异位修复和原址开发建设。对此,生态环境部在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中已提出鼓励探索。我厅认为,在按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异位修复污染和安全风险切实可控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探索试点。
(二)关于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号)第七条规定“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据此,并无强制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要求。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已分别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省产业基金,可用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由中央财政、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其中我省认缴本金出资12亿元。整合设立后的省产业基金规模351亿元,用于支持环保产业在内的八大万亿产业项目建设。为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目前不宜再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而应加大项目搜寻储备力度,积极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省产业基金推荐合适的投资项目,加快项目投资落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您的《建议》提出的思路,进一步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创新环境治理新模式,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加强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 “一张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用途变更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应当在相应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块,不得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已规划的,应限期予以调整变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各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5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基本实现全覆盖。
2.实施管控和修复重点工程。根据“十三五”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等结果,结合相关地块规划用途和开发计划,实施50个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消除一批建设用地土壤重大污染风险。鼓励地方探索建设企业化运作的“修复工厂”,以缓解修复周期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污染修复集中闭环监控。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依法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详查调查评估、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等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严防污染扩散;经调查评估确认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源清理、污染阻隔等措施。
3.加强管控和修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借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做法,健全并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控制度。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研究建立修复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拟修复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督促落实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将修复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管理。探索建立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4.增强土壤污染管控修复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探索建立专家水平评价机制。推动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土壤生态环境长期综合观测研究基地建设。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溯源、评估、管控技术、异味等二次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应用。
(二)持续推动水泥窑协同利用处置健康发展。会同省经信厅大力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持续加大医疗废物和工业固废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力度,2021年底前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100%、小微产废企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覆盖面70%以上。
(三)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进一步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努力创新环境污染防治模式。在第三方治理领域,研究出台专门指导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县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制定并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支持建设规模化、先进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整合一批规模小、生产负荷率低、工艺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依法淘汰工业装备和技术相对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培育打造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在创新治理服务模式过程中,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特别是省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平台作用,积极促进与市县在城乡污水处理、陈腐垃圾处置、填埋场修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等重点领域开展合资合作,实现政企联动、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