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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3:20:31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结合近期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评审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形成了《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五批)》(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布。
一、新增列入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苏州新霖化工厂(乳酸厂)原址地块等14个地块新增列入名录管理。
二、移出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盐城钢管厂有限公司地块移出名录。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附件: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五批)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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